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331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陳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參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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