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更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