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陳怡先法官戴韻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語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