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3號債務人甲○○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應受扶養人盧隆助及周柏寬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