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貳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1489號處分不起訴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9208公克),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7月30日航藥鑑字第0973796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上述案件扣案白色透明結晶1包、殘渣袋3個(毛重1.7210公克,淨重0.9210公克,取0.0002公克化驗,驗餘淨重0.920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7月30日航藥鑑字第0973796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係屬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