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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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謝文溪 被告 劉約
劉正華 劉正心 劉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易字第405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恐嚇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張耀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