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藍吉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魏新牧 間因100年度簡上字第219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及100年度再易字第58號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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