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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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抗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75號抗告人 陳勇儒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裁定(聲請案號:
105年度執字第4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經確定在案,經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原審裁量定應執行刑過重,爰聲請撤銷另為裁定較輕之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至明。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係屬其自由裁量之事項,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外部性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內部性界限),即不得指為違法。查:
(一)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3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務之罪,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所犯各罪均在最早裁判確定前,原審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原審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於各罪刑期之界限內(其中編號1至3、4至10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4年),審核全案卷證,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亦未違反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所指裁量過重云云,為無理由,而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陳金虎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轉讓偽藥│轉讓偽藥│轉讓偽藥│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4月6日│103年5月13日│103年4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否││勞動之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105年度執字第426號│105年度執字第426號│105年度執字第426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編號1至3罪定應執行│(編號1至3罪定應執行│(編號1至3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9日│103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174號│104年度訴字174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否│否│否│否││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9│10│11││├─────┼───────────┼───────────┼───────────┼───────────┤│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加重強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103年7月2日│103年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實├───┼───────────┼───────────┼───────────┼───────────┤│審│判決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4號││││(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