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勇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勇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勇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基準,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並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10所示之罪,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2年9月、2年8月、
2年9月、2年9月、2年9月、2年11月、2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本院判決後提起上訴,於上訴法院判決前撤回上訴而確定,有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3月12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及理由)。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永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轉讓偽藥│轉讓偽藥│轉讓偽藥│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7日│103年4月6日│103年5月13日│103年4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是│是│是│否││勞動之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備註│105年度執字第426號│105年度執字第426號│105年度執字第426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編號1至3罪定應執行│(編號1至3罪定應執行│(編號1至3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6月)│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5│6│7│8│├─────┼───────────┼───────────┼───────────┼───────────┤│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0日│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9日│103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實├───┼───────────┼───────────┼───────────┼───────────┤│審│判決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174號│104年度訴字174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社會勞動之│否│否│否│否││案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編號│9│10│11││├─────┼───────────┼───────────┼───────────┼───────────┤│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加重強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11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103年7月2日│103年2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偵字第5756號│103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實├───┼───────────┼───────────┼───────────┼───────────┤│審│判決日│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8月2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4年度訴字第174號│103年度訴字第521號│││決├───┼───────────┼───────────┼───────────┼───────────┤││確定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5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5號│105年度執字第424號││││(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編號4至10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刑為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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