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佶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英寬 訴訟代理人 詹椒妃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被告 劉偉成 被告 林泳如 訴訟代理人 楊美蘭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98年度易字第7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陳德池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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