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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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75號聲請人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代理人 劉美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欣登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南崁分│99年5月31日│1,620,000元│UA一0七四五八│││││行│││四││└─┴─────────┴─────────┴───────────┴────────┴────────┴──┘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