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8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劉建甫 被告豐盛生命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焦英康 被告 焦陳貞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佰肆拾萬 伍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 伍萬肆仟伍佰 伍拾玖元 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簽立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卷第17、21、25頁),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豐盛生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豐盛公司)邀同被告焦英康、焦陳貞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怚蟆■
106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6年8月14日至111年8月14日,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3.38%計算(現為
4.47%),以每月14日為繳款日,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豐盛公司自108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本金1,154,94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款項;■■107年8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
107年9月14日至112年9月14日,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3.38%計算(現為4.47%),以每月14日為繳款日,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豐盛公司自108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本金786,216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利息、違約金未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款項;■■
107年8月24日與原告簽立中長期貸款契約,約定被告豐盛公司得於動用期間即107年8月30日起至108年8月30日止,於450萬元範圍內向原告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利息按原告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年息2.17%計算(現為4.49%),並約定被告如遲延還本付息,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被告豐盛公司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本金、利息未付,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償還全部款項。被告焦英康、焦陳貞妙為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豐盛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中長期貸款契約(卷15-61頁)為憑,而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審酌,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期間│年息││├─┼──────┼────────┼───┼────────────────┤│1│1,154,947元│自108年11月14日│4.47%│自108年12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算│├─┼──────┼────────┼───┼────────────────┤│2│786,216元│自108年11月14日│4.47%│自108年12月14日起至109年6月13││││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算│├─┼──────┼────────┼───┼────────────────┤│3│1,795,536元│自108年11月30日│4.49%│自108年12月30日起至109年6月29││││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算│├─┼──────┼────────┼───┼────────────────┤│4│962,378元│自108年12月5日起│4.49%│自109年1月5日起至109年7月4││││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算│├─┼──────┼────────┼───┼────────────────┤│5│625,700元│自108年12月1日起│4.49%│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算│├─┼──────┼────────┼───┼────────────────┤│6│80,730元│自108年11月26日│4.49%│自108年12月26日起至109年6月2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按原利率10%計算;自109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