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628號聲請人 詹凱陞 相對人 黎錦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 廖錦玲 」之記載應更正為「黎錦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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