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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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87號聲請人 陳俊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韋佑 、 李翠萍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提示日為111年2月31日為無效提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