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814號原告 袁鏘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承緯 、 何丞右間 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8,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