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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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2號聲請人 彭鏡波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乙紙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彭雲東 新竹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三民分社111年1月31日26,000元FF080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