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44號原告 劉紫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士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