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附民原告 王昆能 附民被告 鄭誠華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簡上字第8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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