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恭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更生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爰依前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吳思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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