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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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0號原告 顧梓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乃強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於其個人LINE帳號所屬家庭群組上向原告為道歉啟事,此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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