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1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偲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偲宇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12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1段往大溪區方向直行,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欲迴轉,原應注意汽車迴轉時,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視距良好,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迴轉,適有行人 江素貞 站立於該處人行道上,廖偲宇駕駛之上自用小客車失控撞擊江素貞,江素貞因而受有頭皮鈍傷、頭部鈍傷、頸部肌肉、筋膜和肌腱拉傷、後胸壁挫傷、上臂挫傷、大腿挫傷、小腿挫傷之傷害。案經江素貞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業據告訴人江素貞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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