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600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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