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
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600元,應繳裁
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3,1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