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救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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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家救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234號聲請人 路岳訓 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相對人 路華崙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監護宣告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監宣字第761號受理在案。聲請人本應於聲請時繳交聲請費用,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等件為證。聲請人之前揭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以為釋明,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