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朝棟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3月20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9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