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崴聖閥門管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趙信義┌───────────────────────────────────────────────────┐│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8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崴聖閥門管件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25,000元│WB0000000│94年8月15日│││司│行││││├─┼─────────┼─────────┼─────────┼─────────┼─────────┤│2│崴聖閥門管件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大同分│25,000元│WB0000000│94年9月15日│││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