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莊尚達 被告 陳明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8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