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俊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俊義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義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原則,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而在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㈠受刑人犯加重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8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9至編號10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3至編號14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
5月;編號15至編號16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7所示之罪,業經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有前開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77頁、第79頁至第93頁、第137頁至第161頁、第163頁至第204頁、第205頁至第225頁),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應考量受刑人在短時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依刑罰邊際效益隨刑期遞減而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理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並審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以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曾以書狀表示:「懇請鈞院從輕量刑」之意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末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
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聲請書附表編號9、編號11、編號13、編號17所載之犯罪日期均以提領時間為據,而為記載,尚有未合,爰補充並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9、編號11、編號1
3、編號17所示。另聲請書附表編號4及編號17就起訴案號之記載,顯有誤繕,亦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4、編號17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附表:受刑人李俊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幫助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7日原判決事實欄一之(四)107年7月2日至107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634號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02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彰化地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108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日期108/03/12108/07/31108/08/3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彰化地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60號108年度訴字第8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5/16108/11/06109/01/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278號雄高分檢108年度執字第48號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03號(續上頁)
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6月21日107年5月17日至同年月5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47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偵字第3047號)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94、9540號等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94、954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0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判決日期109/01/31108/12/11108/12/11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608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3/05109/04/08109/04/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0號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28號(編號5至編號8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續上頁)
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6月21日107年7月1日107年6月13日107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94、9540號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394、9540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日期108/12/11108/12/11109/03/0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707號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08109/04/08109/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屏東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428號(編號5至編號8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9至編號10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續上頁)
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7月19日至107年7月20日107年6月7日原判決事實欄一之(三)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4456號等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574號等屏東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0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雄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日期109/03/05109/07/28109/05/28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67號108年度金訴字第106號110年台上字第7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4/14109/09/01110/02/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093號(編號9至編號10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726號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28號(續上頁)
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7年6月29日至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16日至107年7月19日107年7月9日至107年7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211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211號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字第1635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判決日期109/11/26109/11/26110/03/24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南高分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428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20110/05/20110/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60號(編號13至編號1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92號(編號15至編號1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續上頁)
編號1617(以下空白)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7月13日至107年7月26日107年7月3日至同年月6日107年7月4日至同年月10日107年7月9日至同年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營偵字第1635號等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487號等(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偵字第104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判決日期110/03/24110/04/30確定判決法院南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1、52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398、1399號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6/30110/06/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備註臺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92號(編號15至16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59號(判決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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