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家良選任辯護人李淵聯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香堯 律師選任辯護人 廖宸 和律師被告 黃琦然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家良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黃琦然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莊家良、黃琦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等於本院審理時因有事實足認其等有勾串共犯之虞,且參酌其等涉犯本案多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罪嫌,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分別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同年8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莊家良、黃琦然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本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0年,是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莊家良應自100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黃琦然應自100年11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