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468號債權人 邱文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峻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行照,車主欄經遮隱,請提出台端為車主之相關文件,如台端非車主,則請提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業經車主讓與台端,及台端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含回執正、反面)。
二、台端請求之費用,是否業經保險公司理賠,如是,理賠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債務人曹峻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