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林建中 被告 朱士正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1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陳述略稱: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詐騙集團成員訛稱原告網購訂單未取消,將遭扣款,致原告陷於錯誤,將23208元匯入被告帳戶,受有損害,因此向被告求償25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洪裕翔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