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金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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