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37號原告 張裕紳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 王道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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