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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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傅小玲 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小港店北分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冬信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陳奕帆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