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明慧 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至106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至106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六、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七、受扶養權利人部分應補正:││①受扶養權利人即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扶養義務人幾人?││),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③應受扶養權利人即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八、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