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7號原告邑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重鈞 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4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製作,定於113年1月29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更正為113年2月7日製作之分配表。是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4萬1,371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萬1,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余佳蓉附表:
債權人系爭分配表所列債權本利和系爭分配表所列受償金額原告主張債權本利和原告主張應受分配金額差額原告215萬元215萬元4,166,022元2,491,371元341,3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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