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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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 陳來梅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於默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2,116元(計算式:本金414萬7,000元+利息41萬8,108元=456萬5,1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羅婉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