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判決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10號聲請人 陳履芳 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相對人 林宗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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