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編號3.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編號4.之踰越窗戶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編號5.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又所犯編號6.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踰越窗戶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項│項││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6年1月23日│96年2月3日│96年2月8日│96年2月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11號、第994號及移送併案96年││案號│度偵字第1546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3號、第279號││││││├───┼──────────────────────────────┤││判決日│96年5月7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83號、第279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11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1858號││││└───────┴──────────────────────────────┘┌───────┬──────────┬──────────┬──────────┐│編號│5│6││├───────┼──────────┼──────────┼──────────┤│罪名│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刑法第320條第1項││││款││││││││├───────┼──────────┼──────────┼──────────┤│犯罪日期│96年3月17日│96年3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154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日│96年6月29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463號│││判決│││││├───┼─────────────────────┼──────────┤││判決確│96年6月2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71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