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8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竊盜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6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竊盜罪所處拘役貳拾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5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附表編號6所示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2月16日│96年3月6日│96年3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9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日│96年7月13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5日│拘役5日│拘役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60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拘役2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7日│96年4月18日│96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59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日│96年7月13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不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5日│拘役5日│拘役20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9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