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45號原告 李月春 被告 楊建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顏銀秋
法官王品惠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