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03號原告 黃薷誼 被告 張瑋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或422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0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