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163號債權人新鮮市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坤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有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有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新鮮市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三、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巷0號9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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