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113號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采絨 、 許家軒 (原名: 許家堡 )、 許淑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二、釋明請求利息自111年8月25日起算之依據?
三、釋明請求利率16%之依據?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