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111號債權人 彭孝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喻昌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喻昌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2月中(下)旬間,受債權人委託至債權人當時之住所拿取250,000元之證明文件或類此之書面證明。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