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7年度偵字第275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
定申報者,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犯罪事實欄第1行之「高雄軍事法院」更正為「高
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⑵第4行之「中簡字」更正為「簡
字」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
以92年度高審字第1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減刑
為有期徒刑1年9月,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
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