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3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王如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王如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2月10日止累計新台幣(下同)12,168元未給付,其中12,021元為消費款;147元為循環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如敏│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12,021元││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