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上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洪和生 被告 汪佳霖
號5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09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