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49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志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904號及111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志明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參只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殘渣袋3只及吸食器1組等物品,因其內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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