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3791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李伊尊

被告 邱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6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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