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上訴人 黃昔俞
黃昔雲 黃美蕊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修 (黃美蕊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明山 間因本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34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關於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下同)308萬6,698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應廢棄,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161萬4,030元(計算式:470萬0,728元-308萬6,698元=161萬4,0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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